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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以保函方式缴交。
近五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以保函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有“拖欠不良记录”的;
(二)因拖欠工资问题发生过进京、赴省5人以上集体上访和10人以上来市集体上访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极端性事件或存在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并被认定为责任主体的;
(三)动用工资保证金或保函后未按规定及时补缴的;
(四)保函到期而工程未完工,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保函延期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二、保函要求
(一)承保机构。出具保函的是赣州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产类)、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保函可接受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保函,外地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必须由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转开;保险保函必须是项目所在地保险公司(财产类)开具;担保保函必须是项目所在地融资担保公司开具,若项目所在地无融资担保公司,可选择赣州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具。
(二)保函性质。保函应是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受益人为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保函按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统一格式(附件1)开具。同一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只能由同一家承保机构出具。
(三)保函的有效期限。保函有效期限必须是出具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交工验收证书》)及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确认意见书之日延后一个月。
三、保函开立与终止
(一)符合以保函方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凭中标通知书(或发包告知书)和施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开具缴存保证金通知单,到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开具保函。保函担保金额必须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一致,保单金额、有效期限必须与保函一致。保函正本必须由承保机构送达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收讫保管,再由人社部门开具缴存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后,经由劳动监察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方可办理解除保函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保函担保责任终止手续,应分别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交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确认意见书。人社部门审核后,向承保机构出具终止保函通知书(附件2)。承保机构收到终止保函通知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保函终止相关手续。
四、保函运用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社部门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其保函担保额度中先予划支。承保机构应在接到受益人索赔通知书(附件3)后3个工作日内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指定的账户划支。
1.建设单位未按月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垫资合同,造成垫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因未按照工程合同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或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其他需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形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人社部门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其保函担保额度中先予划支。承保机构应在接到受益人索赔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指定的账户划支。
1.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2.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因工程纠纷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未支付给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施工总承包企业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
(三)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动用保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30日内以现金方式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资主体为非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资主体为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补齐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停工、暂停网签预售等措施限期改正;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在拨付工程款时予以等额抵扣,抵扣金额转至农民工工资专用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应持《赣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承保机构备案表》(附件4)和业务许可证明材料至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后签订协议,纳入当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承保机构备案目录库。
(二)承保机构收到索赔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赔付资金至受益人指定账户的,由当地人社部门书面通知将该机构移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承保机构备案目录库且5年内不得备案入库,同时将上述情况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处理。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赣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2.终止保函通知书
3.索赔通知书
4.赣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承保机构备案表
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