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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这起离婚案现场,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在法庭内互殴…

转载 瑞金网-小橙子66662021/12/17 20:12:1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36663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武阳法庭
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时
因当事人及其家属
在法庭内吵架、互殴
法院对参与的多人作出
罚款1000元-2000元
不等的罚款决定

事件详情




2021年12月9日上午9时许,武阳法庭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在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背对背调解过程中,双方旁听的家属在法庭上发生争吵、拉扯,刘某用签字笔戳击邹某,引发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多人互殴,承办法官及书记员闻讯后及时进行制止,但双方当事人及家属依然无视法庭纪律,导致双方人员以及法官在劝架过程中轻微受伤,致使法庭秩序混乱,庭审活动无法进行,案件审理被迫中断。





瑞金法院认为




刘某、温某、邹某、邹某华等人不遵守法庭规则及纪律,在法庭上辱骂、殴打他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经法官训诫,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出具了具结悔过书,认错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刘某、温某、邹某、邹某华作出1000元-2000元不等罚款决定。四人已缴清罚款。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是摆事实、讲道理,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地方。法庭是神圣而庄严的,在庭审过程中,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对法庭的藐视,是对法律的亵渎,必将依法受到惩处。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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