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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蛙养殖有危害
牛蛙,大家并不陌生,因为肉质鲜美,口感极佳,成为餐桌上必点的佳肴。
但你是否知道,牛蛙是外来物种,适应性强,食性广,天敌少,寿命长,繁殖能力强,不规范养殖可能造成本地两栖类的减少甚至灭绝,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同时,由于喂养饲料用药不规范,病死体处理不当,养殖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备,污染的水质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往外排放等问题,还会对水资源、土壤、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
不仅如此,因滥用饲料、药物进行饲养,养殖的牛蛙还可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问题,销往各个餐馆供客人食用,将危及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公益诉讼护生态
2019年3月以来,瑞金市检察院开展了督促整治牛蛙养殖污染公益诉讼专项行动,联合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村农业局对辖区范围内各乡镇牛蛙养殖场进行了实地走访、排查、取证等工作。
经走访发现,我市共有牛蛙养殖户40余户,牛蛙养殖面积460余亩,实地排查11户,发现非法牛蛙养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条。掌握情况后,我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迅速展开行动,共立案审查6件,向涉及非法养殖牛蛙所在地的乡政府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农村农业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6份。
目前,相关责任单位积极开展整治行动,已依法清理关停非法牛蛙养殖场20余户,整治养殖面积200余亩。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跟进非法牛蛙养殖环境污染的案件调查工作,积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我市非法牛蛙养殖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到位,保护我市美好的生态环境。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府办发[2018]159号)规定:对未按照要求实施关停的养殖场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依法切断养殖水源、电源,拆除场区所有建筑物,关闭所有养殖排污口,彻底清理拆除建筑垃圾、杂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全力打好牛蛙养殖场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