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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一男子租个皮卡车,被索赔7万元!

转载 瑞金网-刘2021/02/25 16:30:2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41031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17年8月,瑞金一男子刘某因经营需要向某公司租赁一辆皮卡车,双方约定租金3500元/月,租赁期限为一个月,租赁期满继续使用的,租金按3000元/月收取,双方为此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租期届满后,刘某继续使用租赁车辆,但经常拖延支付租金,经某公司多次催促,刘某仅于2018年5月支付部分租金2万余元。因刘某严重违约,某公司于2020年2月责令刘某将车辆归还,刘某谎称车子在湖北,因疫情防控致使道路封禁而无法归还车辆。之后,刘某于2020年3月委托他人将租赁车辆交还给某公司。某公司经结算,刘某应支付剩余租金及维修皮卡车漆面、保险杠、大灯的费用合计7万余元,刘某拒绝支付。
某公司将刘某起诉至瑞金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租金及车辆维修费用7万余元。刘某辩称,租赁车辆比较破旧,产生的租金可以购买多辆同车况的二手车了,并且驾驶汽车难免有剐蹭和碰撞,维修费应由出租方承担,故拒绝支付租金及车辆维修费用。
瑞金法院承办法官查明相关事实后,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做刘某的思想工作,释明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多次协调,原告某公司最终同意减少租金,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某公司租金、维修费用合计50000元。

法官说法:在法律关系上,刘某与某公司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须履行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义务,某公司向刘某交付租赁车辆,刘某承租车辆后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属于无权占有租赁车辆,依法应当支付无权占有期间的车辆使用费,刘某在使用租赁车辆过程中因个人过错造成车辆损坏,相应维修费由刘某承担。划重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不会因为承租人支付了高于车辆价值的租金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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