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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金三男子因向境外电信诈骗人员提供电信技术支持,被瑞金市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钟某荣、刘某富、钟某灵与杨某(已被上网追逃)商定在国内搭建“卡库”系统,由杨某出资购买GOIP设备,占股60%;钟某荣、刘某富、钟某灵负责搭建和维护GOIP设备,占股40%。设备搭建调试成功后,境外电信诈骗人员租用GOIP设备,并于2020年6月13日向刘某富等人支付了设备租用费用20000元。经查询,境外电信诈骗人员使用该设备拨打电话对被害人钱某某实施了电信诈骗,骗取钱某某资金50000元。
▲设备配图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荣、刘某富、钟某灵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违法所得2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钟某荣、刘某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被告人钟某荣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刘某富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钟某灵拘役六个月,并判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