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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着力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市场秩序的稳定。
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消费者若发现商家有违法经营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进行查处。
1.章贡区某大药房宝康店哄抬价格销售酒精案
2020年2月9日,章贡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赣州市某大药房宝康店涉嫌高价销售酒精。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0日购进了共计800瓶75%杀菌酒精(规格100ml)购进价为0.75元/瓶,当事人未将该批酒精在其药房收银系统入库,而是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以7-10元/瓶的价格销售,进销差价率达89.29%-92.5%,共销售728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度提高价格对外销售酒精的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于都县某牙科诊所哄抬价格销售过期口罩案
2020年1月26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牙科诊所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存的18包A型一次性医用口罩外包装上标示的失效日期为20200101。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以2.5元/包的价格购进上述口罩20包。2020年1月26日,当事人以100元/包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了1包,获得违法所得97.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同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数个违法行为竞合择重处罚。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3.章贡区徐某某哄抬价格、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猪肉案
2020年2月8日,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对文武坝路农贸市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市场猪肉经营户徐某某经营的摊位虽设有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的标价为五花肉28元/斤,一刀下27.5/斤,排骨33元/斤),但其实际销售价格为一刀下35元/斤,排骨(不搭)55元/斤,排骨(搭骨头)50元/斤。同时调查发现,在白条猪进货成本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徐某某在疫情发生之后将猪肉和排骨售价大幅提高,明显超出了疫情发生前的进销差价率,其行为已构成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章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徐某某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处罚。
4.章贡区林某某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销售猪肉案
2020年1月31日,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对三康庙农贸市场肉类经营摊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林某某经营的摊位未明码标价,且其排骨(不搭)销售价格高达55元/斤。同时调查发现,在白条猪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林某某在疫情发生之后将排骨售价大幅提高,明显超出了疫情发生前的进销差价率,其行为已构成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章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林某某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处罚。
5.章贡区兰某哄抬价格、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猪肉案
2020年1月31日,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在卫府里农贸市场发现猪肉经营户兰某经营的摊位虽设有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的标价为一刀下27.5元/斤,五花肉28元/斤,排骨33元/斤),但其实际销售排骨的价格为排骨(搭内脏、猪头、筒子骨)33元/斤,排骨(搭龙骨)40元/斤,排骨(不搭)45元/斤。同时调查发现,在白条猪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兰某在疫情发生之后将排骨售价大幅提高,明显超出了疫情发生前的进销差价率,其行为已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章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兰某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处罚。
6.陈某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销售猪肉案
2020年1月31日,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对三康庙农贸市场的猪肉摊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陈某经营的摊位未明码标价,且其销售生猪产品的实际价格为五花肉29元/斤,一刀下29元/斤,排骨搭骨头33元/斤,排骨(不搭)40元/斤。同时调查发现,在白条猪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陈某在疫情发生之后将排骨售价大幅提高,明显超出了疫情发生前的进销差价率,其行为已构成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章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陈某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处罚。
7.崇义县某大药房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2020年1月24日,崇义县市场监管局接赖某举报,称崇义县某大药房售卖的口罩,原来的价格是5元/盒,疫情期间涨价到50元/盒,要求查处并答复。崇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某大药房疫情期间销售同种口罩时超过其疫情前的进销差价率,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崇义县市场监管局遂对该大药房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处理中。
8.安远县某大药房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2020年1月23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大药房高价销售口罩。经查,安远县某大药房销售人员发现库存还有5包口罩(10个/包),原销售价格为5元/包,因疫情期间口罩供不应求,销售人员遂以1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未录入销售记录。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某大药房疫情期间销售同种口罩时超过其疫情前的进销差价率,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安远县市场监管局遂对该大药房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处理中。
9.于都县某药店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防控新冠肺炎期间执法检查中发现,于都县某药店以每包1元的价格购进一批口罩,疫情前以每包2元的价格销售。疫情发生后,该药店将口罩价格涨至每包50元对外销售。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某大药房疫情期间销售同种口罩时超过其疫情前的进销差价率,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于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对该药店作出了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0.瑞金市某大药房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2020年1月28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大药房涉嫌哄抬价格销售“口罩”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大药房销售的一款美国原装进口专业防护“口罩”,进价为20元/只,在疫情期间大幅提价到45元/只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达55.56%。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度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的口罩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已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