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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明来到瑞金市象湖镇东升街被害人周某某的租住房,用“插卡”方式打开一楼房门,在周某某卧室盗得一部OPPO手机,80余元现金和一串钥匙,钟某明用该钥匙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922元,被盗的小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1元。
2019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明用同样的方式打开象湖镇岗背村被害人刘某某一楼房门,在二楼被害人的卧室盗得现金205元。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不仅如此,被告人钟某明在2008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多次因犯盗窃罪分别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和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多次入室盗窃且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导群众知法、懂法,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镇党委政府组织我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各村治保主任、“法律明白人”骨干、被告人家属及部分松燕村群众共计120余人旁听了宣判。
小编寄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盗窃害人害己,不仅会让自己承担法律后果,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更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建设和健康发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以身试法。小编呼吁全社会学法,懂法,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