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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与卖淫女施某(已作行政处罚)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2月份开始,陈某陆续介绍施某在本市的按摩店或宾馆进行卖淫活动。
5月份,被告人陈某因介绍卖淫被瑞金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被处罚后,陈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地继续介绍施某到本市宾馆或酒店进行卖淫活动。截至案发,施某卖淫所得共计3万余元,均用于二人的生活开支。
▲网络配图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在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的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介绍卖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18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