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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亮、苏某光合伙租赁瑞金市象湖镇金沙工业园某纸品有限公司一厂房,并成立某清洁用品制品厂,雇请被告人罗某为该厂生产厂长,进行电镀抛光拖把钢铁零部件的生产活动。该厂自2017年10月开始生产以来,未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电镀产生的废水进行非法排污。
2018年11月20日因污水处理池内的搅拌机故障,导致该厂污水池污水处理无法正常运行。罗某报告给苏某亮,苏某亮即指示罗彬一边修理好搅拌机,一边将废水进行直排,其行为直接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后果。2018年12月10日,该厂非法排污被瑞金市环境保护局当场查获。
经鉴定,该制品厂废水排出口中总铬和镍的含量分别为63.3mg/L和42.4mg/L,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超过总铬和镍的排放限值的62.3倍和83.8倍。该案移送至法院前,三被告人通过家属向瑞金市人民检察院预交了环境修复费用13.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亮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超标重金属的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三被告人的非法排污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三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