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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险如虎,伤人伤己甜变苦
即使知道饮酒驾车违法
可能会酿成祸端
但仍有一些司机们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被抓获后拒不配合
甚至辱骂、咬伤民警
近日,瑞金法院审结一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
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8日21时许,刘某某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然驾驶一辆黑色SUV,在瑞金市象湖镇绵水路、桦林北路、瑞金大道等主干道肆意横行,导致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致2人受伤、3辆车辆受损,最终行驶至瑞金大道柏林酒店门口路段时,与右侧花圃路沿石相撞后车辆熄火才停下。
瑞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辅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刻前往案发现场并在花圃边上找到肇事车主刘某某及肇事车辆。在对刘某某控制、抽血鉴定过程中,刘某某将执法民警咬伤。
民辅警亮明身份后依法传唤刘某某至瑞金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刘某某拒不配合。在乘坐警车前往医院的路上,挣扎、反抗、辱骂民辅警,并咬伤一名民警。经鉴定,民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08mg/100ml。
法院审理
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瑞金市城区主干道肆意行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查获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及具有自首情节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