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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三被告当庭向原告付清了经济补偿款22000元,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原告张某京受被告王某长、伍某连雇请,到王某长、伍某连承包的被告曾某发包的林场提供砍树劳务。3月6日,张某京因树木倒塌受伤,但其自以为伤情无大碍,在三被告多次劝其就医的情况下仍拒绝就医治疗,并自行骑车回家。
3月12日,张某京因伤情加重、疼痛难忍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但因治疗时间与事发时间相隔较长,原、被告就张某京伤情是否系因劳务所致产生了较大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京遂诉至瑞金法院。
调解过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曾某对张某京自行鉴定得出的九级伤残提出异议,故曾某向法院申请对张某京的伤残等级以及张某京拖延就医与其伤情加重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2025年2月,鉴定机构以张某京损伤当时未及时就诊,无相关病历资料及影像学片,故无法确定其当时损伤情况,进而无法明确其入院治疗时的损伤是否有改变,无法明确因果关系为由对该鉴定退案处理。该案陷入僵局。
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理念,在开庭前多次致电各方当事人沟通调解。一方面,向三被告释明《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法律规定,指出其作为接受劳务方和发包方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向张某京耐心分析其自身未及时就医导致因果关系不明进而可能产生的败诉风险,引导其降低心理预期,理性主张权益。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三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款22000元,原告当庭向法院撤回起诉的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的顺利调解,是瑞金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生动缩影。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要坚持“调解优先+当庭履行”的工作思路,通过强化庭前证据梳理、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合理提出诉求等方式,有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减少后续衍生执行案件的风险。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