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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赣州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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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8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摩托车销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型号为TDR3128Z、TDR2981Z、TDR2997Z的中文商标为雅迪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为每辆电动自行车装配了五个型号为6-DZF-12、规格为12V12Ah的超威牌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总电压为60V。上述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均标明蓄电池额定电压48V,非法改装后均超过了《GB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标称电压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宁都县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
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摩托车商行经营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9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摩托车商行经营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68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6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犹县某摩托车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了型号为TDT23521-1Z的电动自行车,委托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2024年8月8日,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依据标准GB17661-2018,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迎合市场需求,擅自将上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加长、加装后备箱并更换电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犹县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3
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查处某摩托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摩托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6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赣县区某摩托车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该《检验检测报告》显示,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结构(脚蹬间隙(地面距离))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4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9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车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99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4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车行(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雅迪”电动自行车整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标识的产品外形图不相符,且鞍座长度明显超过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从某雅迪电动车经销商处购进上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为迎合消费者,当事人自行采购了电动自行车鞍座和靠背,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违法改装后,摆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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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7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9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内在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与对应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符,执法人员对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查封扣押。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售价,吸引消费者,擅自加长车身,加装座位及后备箱,更换容量更大蓄电池(12安更换20安),导致加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不符,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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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摩托车行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3日,龙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摩托车行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龙南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摩托车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新蕾”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5982,整车编号:202822310194245),该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NO.00431309)中标识的产品外形图不相符,测量其鞍座长度近60cm,尺寸限值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涉案电动自行车销售价为1380元/辆,截止案发,当事人未销售该种电动自行车,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龙南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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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6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没合计2039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线索,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车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3月27日通过询问和移送视频线索核对,当事人承认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3日从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外标型号雅迪冠能DM30、雅迪M10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为增加电动自行车销量,根据消费者喜好对其中部分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将鞍座尺寸由出厂的340mm改为540mm,电池由出厂的48V-20ah锂电蓄电池更换为60V-23ah(5组×12V)石墨烯3代电池,整车质量由出厂的55kg,增重为90kg至95kg。上述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的车辆总体信息、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不符合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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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车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改装“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054Z、TDR2981Z),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鞍座进行销售使其与强制性产品认证不一致。经查实,当事人购进上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后,网上采购相应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并将上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鞍座从1个坐位加装为2个坐位,加装后的电动自行车未进行强制性认证直接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无小事,责任信誉大如天。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将导致整车重量改变,加装电池会导致电机的转速提高,轴承等零部件超负荷运转,从而影响电动自行车的操控性能、制动性能、以及使用寿命和骑行安全,将大大增加行驶安全风险和车辆自燃爆燃概率,导致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发挥专业技术优势,通过对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商家的处罚,能够遏制商家为增加经营收入、扩大市场而销售不合格、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促使经营者遵守质量标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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