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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瑞金一男子被拘!

转载 10032024/11/16 12:22:1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警事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224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全省烟花爆竹集中

排查整治“双月”行动开展以来

瑞金市公安局坚决贯彻落实

上级工作部署要求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近日
瑞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合叶坪派出所对
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检查时发现
刘某在叶坪镇瑞星村一民房内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了解情况后
民警对该储存点进行检查
经检查
刘某在未经批准且未配备
相关消防设施的情况下
私自将1300余箱烟花爆竹储存在该民房一楼
因该民房周围有当地村民居住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民警在对该储存点的烟花爆竹
登记保存后联系贸易公司帮刘某
将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安全转运到
该公司仓库内
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目前,刘某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我局行政拘留。



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场所

开展突击式、网格化集中排查

全面排查易滋生非法制贩行为的重点部位

全力查剿非法制贩

烟花爆竹黑窝点、小作坊

确保不留盲区死角





坚持部门联动

联合消防等部门

开展联合检查工作





坚持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

让广大群众知晓风险、拒绝非法、踊跃举报

全面推动群防群治

营造全民参与“打非治违”的良好氛围






烟花爆竹

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品

必须在符合资质的场所生产、经营和储存

任何个人和单位

不得私自贮存和运输烟花爆竹

一旦发现非法生产或储存行为

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一经查实

将依法追究

若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

烟花爆竹线索

请广大市民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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