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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一“药贩子”获刑!

转载 10032024/11/15 10:27:3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52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医保基金是每一个老百姓的“健康守护金”,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但有些人却动起“歪脑筋”,心存侥幸,谋取不法之利。


基本案情


田某某系某医药公司职工,负责在瑞金市范围内推广该公司用于治疗肺癌的药品甲磺酸奥希替尼等药品。
2021年3月至5月,田某某利用帮助肺癌患者购买奥希替尼的便利,在患者及其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患者医保卡多购买部分奥希替尼,再将其多购买的奥西替尼出售给其他医药销售代表或者其他患者。田某某共计多购买7盒奥希替尼,累计骗取医疗保障金人民币29071.8元。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鉴于田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退赔,并自愿认罪认罚,瑞金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任何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损害的都是全体参保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将继续贯彻司法为民理念,以零容忍的态势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好群众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案学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退回医保基金损失;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除上述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保基金;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并接受返现、实物或者获得非法利益。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划重点!!!
1.不可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物;
5.不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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