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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凶”!瑞金1人被判刑

转载 10032024/10/15 14:36:2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202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您有一笔147万扶贫资金
请及时领取


可王某财迷心窍
偏偏就信了
最终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王某的QQ邮箱收到一封可以免费领取一笔147万元国家扶贫资金的邮件,后王某便在对方提示下安装注册软件,按要求绑定银行卡。但客服提出要帮王某包装流水,才能提现。王某便按对方要求在银行卡收到两万余元转账后,将其中部分款项分批次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因交易异常被银行冻结剩余款项。王某到银行咨询被冻结一事,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王某转账的资金是非法资金,很可能是电信诈骗受害人被骗资金,并告知王某转账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王某为获得147万元款项,在收到银行短信通知交易异常、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下,仍先后使用四张银行卡协助对方操作转账。

2024年4月底,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查证,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共进账资金六万余元,均系被害人孙某、滕某、唐某等人被诈骗资金。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王某在明知是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接受犯罪资金并通过转账、取现方式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数额五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扶贫政策的发布,应以官方信息为准,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坚守法律底线,切勿为了获取所谓的高额收益而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来路不明的钱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其实质是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切勿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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