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重拳出击!瑞金2公司被行政处罚
转载
1003于 2024/09/30 14:18:3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赣州市场监管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1778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金市某家电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液晶电视机案
2024年2月26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金市某家电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晶电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799.7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关于某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LED高清液晶电视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LED高清液晶电视机“天线端子绝缘”“断开连接器后电容器的放电”项目不符合GB 4943.1-2022标准,“能源效率”项目不符合GB 24850-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275元/台的单价购进该批次电视机15台,销售单价331.66元/台,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974.9元,违法所得849.9元,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全面召回问题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消费者选购到不合格的电视产品,不仅影响使用体验,还可能产生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家用电器违法行为,严守家用电器“质量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寻乌县某农资服务部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案
2024年7月30日,寻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寻乌县某农资服务部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寻乌县某农资服务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农侣”宝利有机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肥料有机质检验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肥料外包装标示值≥56%,实测值≥39.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以650元/吨的价格购进“农侣”宝利有机肥料7吨,并以750元/吨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送达检验报告之日,上述肥料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5250元,违法所得52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可以改良土壤性质、增加土地肥力。不合格肥料难以满足农作物对养分的需求,影响作物产量,甚至可能造成粮食减产或绝收,严重减少农民收入。本案的查办,有效避免了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有利于营造安全诚信的市场环境。
崇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4日,崇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858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1日,市场监管部门对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某批次清香型杉木生态板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浸渍剥离项目不符合GB/T 34722-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清香型杉木生态板40张,已全部售出(发现产品问题后召回35张),销售单价170元/张,生产成本6717元,货值金额6800元,违法所得8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崇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浸渍剥离项目不符合标准,容易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分层缺陷,产生脱胶现象,从而影响板材质量。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家装板材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有效规范了建筑装修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建筑装修材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远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缆案
2024年6月20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远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718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安远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赣舟”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阻燃扁形电缆、“中有”铝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2种电缆的标志、交货长度、绝缘抗张强度、导体电阻不符合JB/T 8734.1-2016、JB/T 8734.2-2016、GB/T 3956-2008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105元/卷的价格购入“赣舟”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阻燃扁形电缆22卷,销售价130元/卷;以117元/卷的价格购入“中有”铝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12卷,销售价125元/卷。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上述电缆已全部售出,产品货值金额4360元,违法所得646元,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全面召回问题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线电缆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假冒伪劣电线电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电线电缆违法行为,强化电线电缆经营单位质量安全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消除质量隐患,筑牢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2024年2月26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销售不合格塑料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32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塑料袋的环保要求(公称厚度、附件)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0.4元/只的价格购进该批次塑料购物袋5800只,销售单价0.4元/只,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3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物品,为消费者提供购物便利,但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会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塑料制品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引导市场主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塑料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塑”战速决,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守护生态环境,有效遏制“白色污染”。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余县某工厂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瓦楞纸箱案
2024年6月28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某工厂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瓦楞纸箱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瓦楞纸箱13个、罚没款1251.1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工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型号为36cm*19cm*12.5cm的瓦楞纸箱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产品头尾钉距地面压痕中线的距离、搭接舌边宽度检验项目不符合GB/T 6543-2008《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双瓦楞)》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瓦楞纸箱500个,生产成本为1元/个,销售价1.3元/个,除留样的13个外,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650元,违法所得146.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提高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管理意识,是提高产品总体质量、守牢质量安全底线的有效途径。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产品质量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产品流入市场。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章贡区某消防器材销售店经营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4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章贡区某消防器材销售店经营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具、罚没款115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反映章贡区某消防器材销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某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37元/具的价格购进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2具,销售价45元/具,截至送达检验报告之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6具,抽样机构抽检样品3具,剩余3具备样(已没收),产品货值金额540元,违法所得72元,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全面召回问题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消防器材是火灾发生时用于灭火救生的重要工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因其便携的特性,成为常见的防火设施之一。确保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可以有效进行火灾预防和自我保护,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于都县某动漫模玩店销售无产品标识标签的玩具案
2024年6月5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于都县某动漫模玩店销售无产品标识标签的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60.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8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消费者在于都县某动漫模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网购的灌篮高手手办玩具无外包装及生产商信息,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产品及外包装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月12日前整改到位。2024年5月8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再次接到投诉,反映在当事人抖音店铺购买的七龙珠贝吉塔手办玩具无合格证书、未标识生产厂家。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上述七龙珠贝吉塔手办玩具外包装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产品资料。经查,当事人接到线上订单后,通过购买其他网店对应商品直接发货给购买者。经核算,当事人共销售手办102个,货值金额2304.4元(已全部退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手办玩具未标注厂名厂址、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无法保证其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销售无产品标识标签商品的违法行为,杜绝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玩具流入市场。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余县某五金机电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4年2月26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某五金机电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4卷、罚没款37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4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大余县某五金机电行(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设计工作压力、试验压力及最小爆破压力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5卷,采购价45元/卷,销售价60元/卷,售出1卷(用于监督抽检)、留样1卷、库存3卷,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消防水带是火灾救援时常用的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消防水带可能导致扑救工作不能有效和正常开展,延误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期。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打击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督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安全有效,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