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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布!瑞金许某等6人被提起公诉!

转载 10032024/09/01 12:14:1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江西环境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2839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年来,江西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实施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形成依法从严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浓厚氛围,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从各地查处的案件中选取6起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并对赣州、九江、上饶、南昌、宜春等5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一、许某涉嫌以暗管方式排放电镀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关于“瑞金市大布4S汽车城某车间异味扰民问题”的电话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前往检查发现该汽车城2楼有一家无名电镀厂。经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该厂厂长许某于2023年3月利用该汽车城某维修车间开办了一电镀厂,该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环评审批手续、排污许可证,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2楼车间的地面流至角落的塑料水管,该水管延伸至维修车间外壁,通过维修车间外壁的管道排入厂区雨水管网,最终通过雨水管网流至厂外雨水总排口,外排到外环境。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厂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电镀厂外排废水中总铬、总铜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污染物排放限制23.3倍、193.8倍。

【查处及奖励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瑞金市公安局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并于2023年10月8日移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办理。2024年7月下旬,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已对本案涉案的许某等6人提起公诉,待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属于三级举报(仅提供线索)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不超过该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的2%给予奖励”,因该举报行为认定为三级举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细化标准,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上限为罚款80万元。办案单位结合应罚金额上限及奖励比例,最终奖励举报人1.6万元人民币。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对群众举报线索高度重视,对违法线索进行深入摸排,依法固定证据,并及时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用,严厉打击隐藏的违法者,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营造了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了违法排污行为,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企业落实守法责任的积极性。


二、群众举报A公司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5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来电举报,反映九江市湖口县马影镇罗岭村某处深坑倾倒了黑色固体废物。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马影镇罗岭村一坡地被挖开一处深坑,在深坑里堆放了约30吨的黑色固体废物。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黑色固体废物由A公司倾倒。经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合同,负责运输、利用、处置B公司厂区除锈喷砂的废砂等工业废物。2023年4月19日上午十点,A公司通过两辆小型货车共拉了6车约30吨的废砂倾倒至湖口县马影镇罗岭村。经核实,该废砂属于一般工业固废。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依法对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九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规定,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该倾倒地点位于乡镇农村偏远坡地的深坑,日常不易发现。通过实施有奖举报制度,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有效指引了执法人员及时查处该环境违法行为,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


三、兴国县某养殖场涉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对兴国县某养猪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猪场正常生产,但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水体及土壤排放,污染周边环境。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细化条款,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依法对该养殖场处以3.1万元罚款,并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775元。

【启示意义】

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迅速反应,及时调查处理,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做好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工作,拓宽问题发现渠道、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有效激发了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热情,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万年县某养殖公司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上饶市万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反映万年县某养殖公司废水外溢,影响周边环境的信访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该养殖公司为生猪畜禽养殖企业,主要污染物为养殖废水。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公司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黑膜贮存池未正常运行,黑膜贮存池内水位较满,部分养殖废水外溢,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情况属实。

【查处及奖励情况】

万年县某养殖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保证配套建设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导致养殖废水外溢,影响外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规定,上饶市万年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完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对该养殖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4.5万元罚款。同时,上饶市万年生态环境局按照《万年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相关程序,对举报人进行了有奖举报奖励1000元。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对待群众提供的线索,依法对养殖行业加强监管,精准打击养殖废水污染环境行为,有力加强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对举报人实施奖励,进一步增强了农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强化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监督。


五、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人向“12369”平台举报反映某公司噪声扰民的线索,对某公司夜间工业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经监测机构监测显示:东厂界1监测夜间工业噪声为60.2dB(A)、东厂界2监测夜间工业噪声为60.5dB(A)。该公司排放噪声分别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09倍、1.1倍。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南昌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420元。

【启示意义】

该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回应群众对噪声污染的投诉,采用“监测+执法”同步进行的方式开展案件调查,通过精准高效执法,守护群众安宁。通过举报奖励激发了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热情,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维护了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六、宜春市群众举报异味扰民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4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宜春市丰城市拖船镇周边散发难闻气味。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拖船镇周边异味扰民问题开展排查,在排查至丰家村前丰组一处钢构棚时发现,丰某某将废旧气门芯集中堆放在钢构棚下进行焚烧,燃烧的物质为塑料和橡胶,焚烧过程产生大量异味及烟气。

【查处及奖励情况】

涉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案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依据《宜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迅速反应,第一时间开展排查,及时锁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群众深恶痛绝的废气污染问题,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实施有奖举报,有利于增强群众对大气污染的监督意识,持续改善大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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