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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孩子遭拒,瑞金一男子起诉前妻

转载 10032024/08/31 11:59:1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运营中心 2780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段婚姻的结束不仅代表夫妻感情的破裂

还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破碎

受伤最深的往往会是孩子

父母为了抚养权争的面红耳赤

确定抚养权后也常会出现

非抚养方探望孩子遭拒的情况

导致矛盾再次激化

甚至上升到对簿公堂

那么,

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图源于网络)

近日,瑞金法院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探望权,又呵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9日,陈某因与梁某感情不合,遂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经法院调解,梁某同意与陈某离婚,婚生子由梁某抚养,婚生女由陈某抚养,并对探视权进行了约定。双方在法院离婚后,因对探视时间、探视方式、探视地点无法达成一致,陈某将由其抚养的女儿从幼儿园接走后,便将梁某的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经梁某多方联系,陈某拒不告知梁某小孩的具体住址,阻止其行使探视权。梁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配合其行使探视权。



(图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






(图源于网络)


瑞金市人民法院收案后,审判员、调解员立即与案件当事人联系,并约好双方的时间做劝导工作。


调解当天,梁某、陈某均来到了法院,审判员、调解员分别向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向陈某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探视权的法律条文,并教育陈某探视权是一项有利于子女心理健康的规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与教育,阻止非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视权,是剥夺子女与父母相聚的权利。陈某听完,当即表示自己的行为过于偏激,并表示今后愿意配合梁某探视小孩。后双方私下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地点进行了约定,梁某见陈某态度诚恳,表示不再起诉追究陈某,遂撤回了对陈某的起诉。后梁某跟随陈某探视小孩,完成了自己的心愿。


法官说法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父母需要对子女行使亲权的同时,子女也需要通过被探望的方式,得到父母的关心和陪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温馨提示






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子女处于生理、心理上发育的关键时期,父母双方的关爱均不可或缺。离异的父母双方虽然无法做“好夫妻”,但是应当做好父母,将关爱重心转移到未成年子女身上,就探望、抚养等问题进行良好协商,同心协力聚焦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真正尽到父亲与母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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