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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黑风高夜,不开锁、不撬门、不破窗,只需轻拉车门,尽显丝滑,好似开盲盒,全凭运气,遇到没上锁的车辆,便将财物一扫而空,技术难度低,钱财来得快。殊不知这也是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回顾
周某某、方某某因手头缺钱,寻求刺激,二人一拍即合,不约而同提出拉车门盗窃。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二人流窜至赣州市章贡区、开发区、瑞金市象湖镇等地,采用随机拉车门的方式,多次在没有上锁的车内盗窃现金、香烟、白酒、黄金等物品,经鉴定,周某某所盗物品价值共计三千余元,方某某所盗物品价值共计一万余元。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