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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瑞金一家公司和一名个人被行政处罚

转载 10032024/07/02 14:33:3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赣州市场监管 作者:瑞金网 4828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今年以来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
突出“保安全”“反欺诈”
“护农安”“促规范”
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严厉打击
“三品一特”、检验检测、民生计量、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侵权假冒、价格欺诈
15大类违法行为

查办了一批
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













01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成人用品店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性保健食品案

2024年4月19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成人用品店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性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

2024年4月1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从某成人用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购买了1瓶性保健食品“德国黑金刚”,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4月2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将群众提供的“德国黑金刚”依法进行委托送检,经检测机构检验,上述产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4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同批次“德国黑金刚”及其他25种性保健食品在售,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性保健食品供货商的资质材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及供货商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销售非法添加药品及其衍生物的保健食品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会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警示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恪守法律底线,坚守社会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理性选择保健产品。

02




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医疗费用案

2024年2月27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医院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医疗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6.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接移交线索,反映某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高于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经查,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9月19日期间,当事人高于《赣州市医疗机构项目价格汇编手册Ⅱ版》(2021年2月24日)收费标准违规收取肌电图、微波治疗等10个项目的费用,多收取金额合计16.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高于标准进行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就医人群的切身利益。本案的查处,规范了医院医疗收费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03




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废品回收部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从事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案

2024年4月8日,龙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废品回收部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从事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回收的前后桥16个、发动机5个、变速箱13个、车头3个,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龙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环保、商务等部门对某废品回收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堆积了已拆解报废机动车车头3个、机动车五大总成、机动车零部件和部分废钢铁、废机油,现场还发现破碎机1套、挖机1辆、氧割设备1套、剪机1台、电割机1台,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开始在经营场所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共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27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扰乱正常报废机动车拆解市场秩序,可能导致具有安全隐患的零部件回流市场,为道路安全埋下隐患。同时,部分非法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地面未做硬化,极易造成报废机动车有害物质流出,如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报废机动车拆解市场秩序,有力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4




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5月10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6.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按照标准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且数据、结果无法复核;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污染物排放检测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减少、遗漏、变更标准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既是职责所在,也是使命所系。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倒逼和引导机动车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规范从业意识、提升专业能力,筑牢行业安全底线,打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05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涉嫌销售假药案

2024年5月8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房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

2024年4月3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非药品“德国牛鞭”,在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中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内容,涉嫌销售假药。后经送检,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产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判定为假药。经查,当事人采购销售“德国牛鞭”共计78盒,涉案货值金额26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销售假药不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而且扰乱正常药品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重拳精准打击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烈警示震慑,有效推动了药品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和消费环境的优质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06




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17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全南县某口腔门诊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药械专项检查,发现1瓶过期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齿科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经查,截至检查之日,上述齿科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已过期,仍与场所内其它合格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未区分存放、也无警示标识,货值金额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列》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利于强化医疗机构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确保用械安全。

07




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4年3月19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部分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有效期。经查,当事人使用的2台压力容器下次检验日期分别为2022年11月和2023年5月,当事人于2023年5月28日将上述2台超过有效期后未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无小事,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理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取得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执法效果,对于进一步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08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中心生产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中心生产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掺假掺杂的食品、罚没款2.28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成品“赣南地瓜粉”1078.8kg、半成品2601.2kg、木薯淀粉289.4kg、玉米淀粉72.8kg。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赣南地瓜粉”成品外包装和合格证上标注食品名称为“红薯粉(地瓜粉)”,标注配料为“红薯(地瓜)”,实际上述产品是用木薯淀粉和玉米淀粉2种原料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虽然本案中掺杂掺假所使用的原料具有可食用性,但企业以价格低廉的木薯淀粉冒充红薯淀粉,不仅欺骗了消费者,更是触及了法律红线。市场监管部门“铁拳”整治食品掺杂掺假,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9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2月1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移送线索,反映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以会销宣传形式推销多肽地龙蛋白压片糖果,涉嫌虚假宣传涉老诈骗,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健身调理体验和赠送礼品形式吸引消费者,且通过店堂广告、观看视频、授课等方式,宣传多肽地龙蛋白压片糖果等预包装食品具有“心脑血管中风疾病的预防和调理作用”的功能和用途,误导消费者购买食用。当事人购进多肽地龙蛋白压片糖果192盒,进货价198元/盒,销售标价598元/盒。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以买二送一的方式共计销售上述产品19盒、赠送9盒,销售款113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容易使消费者对经营主体提供的信息产生误解,导致上当受骗,不利于同业者之间开展公平的市场竞争。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秩序规范、健康发展。

10




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曾某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4年4月9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曾某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3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反映曾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经查,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收集商品交易信息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将以上信息分批次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1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案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售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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