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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伪造信用卡犯罪
那去国外呢
坏了
国外判了刑
服完刑回国
还要被国内判
案 情 回 顾
2017年,刘某和曾某等五人共同前往巴基斯坦,通过安装微型摄像头、高抗等设备在ATM机窃取银行卡信息,后将银行卡信息输入空白磁卡,伪造出银行卡,之后刘某等人分开去当地的ATM机取钱,其中刘某在ATM机上取现10万卢比,在继续取现时被巴基斯坦警方抓获。
刘某在巴基斯坦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服刑期间获得减刑,被巴基斯坦同意保释。2023年,刘某被巴基斯坦释放回国,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劝投后归案自首。
处 理 结 果
本案中,刘某虽然在巴基斯坦被判决有期徒刑,但依照我国刑法第十条,依法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其在巴基斯坦羁押的情况,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伙同他人共同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法条链接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