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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街边“陷阱”,瑞金罗某被判刑!

转载 10032024/05/20 14:07:4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6338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经济紧张想贷款

求助路边小广告

竟意外得知致富捷径?





动动手指再刷个脸

巨额报酬就到手

结局却是……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的一天,罗某在外地务工时因经济紧张想办理贷款,便添加了路边电线杆上办证贷款小广告上的微信。谁知对方不说贷款的事,却提出要“借”用罗某的银行卡来购物,同时约定银行卡每过账10000元会支付350元报酬给罗某,罗某得知后表示同意。


2022年10月底,罗某按对方要求来到某酒店附近与对方碰头,乘坐对方面包车跟随对方五人前往一处偏僻地点进行交易。在车上罗某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交给对方,同时提供支付密码等相关信息,协助对方进行刷脸验证。事后,对方向罗某支付宝账户转账12600元作为罗某的报酬。第二天,对方开车将罗某送回某酒店,在酒店房间内要求罗某签署一份购买合同,随后又支付给罗某3000元报酬。


经公安机关查明,罗某银行账户被用于转移资金35万余元,其中含张某、石某等人被诈骗资金12万元。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罗某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转移财物并收取高额报酬,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帮助予以转移,转移犯罪资金达1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依法判决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层出不穷,大量的诈骗资金,通过银行层层转账,最终流入到犯罪分子手中,其中不乏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最后落入了犯罪分子的陷阱中,结果让自己摊上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大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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