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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原告诉称: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系朋友关系,2021年5、6月份,刘某2分别以购车和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1提出借款。刘某1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2021年6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某2出借35000元并备注“借款”。此后,刘某1多次向刘某2催收未果,刘某1遂诉至法院。
刘某2辩称:1.自己与刘某1成立了传媒公司,双方系合伙关系,合伙事务为直播销售推广服务,合伙期间有很多经济往来。
2.刘某1向自己转账的两笔款共计35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合伙佣金分红以及转让公司场所所得,刘某1备注为“借款”是原告单方意思表示。
3.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双方没有任何的借款合意,刘某1也没有向自己催收过借款。
法院审理: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虽有备注“借款”,但这仅仅是原告单方备注,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双方就直播带货存在合作关系,仅凭微信“那你转4万元钱给我,等我出来再算”等聊天内容不足以证明双方系借贷关系,双方也未就直播带货合作事项进行结算,现原告以借贷关系主张要求返还借款证据不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5000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瑞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