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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装修!瑞金一商铺老板拒绝“买单”!

转载 10032024/04/14 14:14:1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网 73405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曹某打算做点小生意,便租下来了一处商铺,为了装修商铺,曹某找到了附近口碑不错的装修工苏某。一开始,双方未签订装修合同,仅口头约定包工包料,装修费用在3万元左右。随着装修的进行,曹某支付了装修款2.5万元。后来,曹某因家中有事,离开了几天。而在这几天时间里,苏某擅自增加了吊顶、吊灯等项目。因双方没签订书面合同,曹某拒绝支付剩余装修费用。最终,苏某将曹某诉至瑞金法院,要求其支付装修款6万元及利息。由于双方对房屋装修价值争议较大,故法院依法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经鉴定机构评估,房屋装修价值为8.2万元。

法官认为:苏某存在过度装修行为,属违约。

双方口头约定由苏某包工包料进行装修,装修总价款为3万余元,但在实际装修过程中,苏某增加、变更了很多装修项目,曹某作为不具备装修知识的个人,即使在装修过程中去过几次现场,但在双方已经口头约定装修总款,而苏某又未告知装修款会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曹某不能预见到实际装修价款会远远超出双方之间的约定,苏某的过度装修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鉴于苏某已经完成了全部装修,曹某亦使用了涉案商铺,装修材料已无法返还,苏某虽存在过度装修情形,但苏某作为享有使用装修成果的一方,仍应向曹某支付一定的装修款。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咨询估价报告,涉案商铺装饰装修价值为8.2万元,根据苏某的违约情形及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曹某应向苏某支付装修款5.5万元。

法官说法:增项、减项需沟通,擅自更改不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上诉法律条文规定,在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发生增项、减项或对合同进行其他变更,双方应及时沟通、告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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