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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违规行为
01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优亲厚友、玩忽职守的;
02
没有积极化解公租房领域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视而不见导致重大舆论影响的;
03
未履行辖区内公租房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对列入国家计划企事业单位、乡镇建设公租房长期缺乏监管的;
04
2019年5月以后,将列入国家计划公租房以棚改安置房、 保障性安置住房或租售并举等名义,改变公租房使用性质,把产权出售给个人,违规转为商品住房的。
05
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存在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违规套取挪用公租房租金的。
二、运营服务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违规行为
01
向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02
未履行物业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03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04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收取承租户房租或物业费的;
05
擅自提高公租房房租或物业费标准的;
06
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违规套取挪用公租房租金的。
三、中介机构或网站、网络平台违规行为
01
平台网站、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发布公租房租赁信息的;
02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行为的。
四、承租户违规行为
01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
02
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03
已购买公租房有限产权存在转租、转借行为的;
04
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05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06
财产、收入、车辆、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07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社会单位违规行为
01
社会单位未将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报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的;
02
社会单位承租公租房出现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六、其他违反公租房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