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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首例!一市民被奖励1.6万元!

转载 10032023/11/18 14:27:3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赣州环境、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 作者:瑞金网 9517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4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反映关于大布4S汽车城某汽贸公司异味问题投诉后,执法人员在新耀汽贸车辆维修车间2楼发现一家电镀厂。经查,该厂厂长许某于2023年3月利用该维修车间开办电镀厂,该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偷排至外环境。执法人员聘请了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厂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该电镀厂外排废水中总铬含量超过标准23.3倍(标准1.0mg/L)、总铜含量超过标准193.8倍(标准0.5mg/L)。

处理结果

上述超标排放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第三项与第四项提到的:“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部门已受理并立案。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不超过该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的4%、3%、2%给予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举报人认定为三级举报,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内相关细化标准,按处罚金额80万元的2%给予奖励,即奖励人民币1.6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不仅有效打击并震慑了污染环境的不法分子,而且起到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企业落实守法责任的有力作用,大力宣传了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引导群众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极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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