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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喝酒惹的祸!瑞金一男子在甘肃落网!

转载 10032023/11/17 15:47:3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红都检察 作者:瑞金网 9793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酒驾被查获
却多次传唤未到案
甚至
被列为在逃人员?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67mg/100ml。后来,经多次传唤未到案,王某某被瑞金市公安局列为在逃人员。直到6月12日,王某某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下辖派出所抓获到案。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行为不仅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也将其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中,严重损害了公共安全。广大市民应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另外,应当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传唤,不要想着躲到外地就能免责,因为酒驾沦为“逃犯”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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