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中心城区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一)瑞金大道合围的区域内(含瑞金大道);
(二)象湖镇瑞明村辖区(不含铜锣塘、围下坝及向阳一、二组),桔林村瑞鼎公馆及周边道路;
(三)以上区域外全市各机关、车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敏感区域,文物保护区,输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广场、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酒店、影剧院、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园、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其他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重大庆典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三、禁放区域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坚持移风易俗、绿色环保、安全文明的原则,不得采用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采取洒水、清扫等降尘措施,降低对环境卫生的影响。
四、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学校、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宾馆酒店、物业等单位及其干部职工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配合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12369(环保)。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当事人,由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法定责任。
特此通告。